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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绿地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19-04-02 04:01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这个案例对两篇针对同一事件的评论作为对比,用来展示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表现在新闻评论中的不同特点。这一事件是2004年7月北京翠堤春晓小区的业主为保护绿地用特殊的方式与开发商进行斗争。《新京报》当时约稿以社论的形式发表了第一篇评论。此后又相继发表了一些针对这一事件的评论。第二篇文章就在其中。这两篇文章都是属于针对事件性的新闻发表的评论,都属于事件性的选题。但一篇着重于价值判断,另一篇着重于事实判断,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文本特点。

案例成果

  评论一:



  “和树绑在一起”的价值



  马少华



  把自己和树绑在一起--朝阳区翠堤春晓社区的几名业主保护一片绿地的行为为昨日本报创造了一个颇具美感和冲击力的“视觉新闻”。但其实这幅画面不过是反映了在城市开发中人的意愿--居住、生活的意愿与资本追求利润的意愿之间普遍发生的冲突而已。



  这几名绑在树上的居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环保主义者,他们体现的是人的更普通、更普遍的情感和意愿:就是愿意与树生活在一起,就是冲着树来住的。他们个人的生活意愿直接地与具体的资本意愿发生着矛盾。这是我们生活中的环保事件,它与普遍的、一般意义上的环保事件有一定距离,与驾一叶小舟拦截核潜艇的惊险与慨然没法相较。但是,这样的生活意愿与这样的形式表达出来了,仍然是值得珍重的。因为这样的表达,并不是太多了。



  在开发商的眼中,树、绿地可能根本就没有意义,只有可以出售的房子才有意义;对他们来说,房子就是钱,而树不是。因此,在开发商意志的主导下,人们就经常会看到,房子在不断地挤占绿地。那些本来冲着树和绿地而择居的人们往往发现:他们最终是和越来越多的、不期而至的房子挨在一起,这类事件中往往有着“变更规划”的过程。翠堤春晓社区看来也是如此:“售楼处原来跟我们说,这30万平方米的绿地会用来建会所、幼儿园、超市等。可前几天突然公示,要盖29层的商品楼。”--这是消息中一位大爷说的话。“如果50%的居民提出反对意见,将会考虑重新规划。”--这是消息中一位售楼人员的说法。



  这两个不同方面的消息来源至少证实了规划在这个社区开发中是不确定的。这种不能确定的规划,必然会造成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必然会造成人的和城市的“绿色损失”。在开发商主导的小区建设的博弈关系中,这种不确定一般是有利于开发商的。因此,规划成了小区权利的基础,它就是权利和利益。规划之争就是利益之争,关于规划的诉讼就是利益之讼。近日,149名富润家园的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获得胜诉--此案被称作北京市“行政许可法”第一案,就是缘起于开发商变更规划。因此,“和树绑在一起”的,首先应该是规划,而不是人。没有“和树绑在一起”的规划,人对树的权利就无从说起。



  当然,规划本身作为政府为城市开发建设设定的外在框架,应该是有一种价值倾向的:那就是在尊重、保护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包括开发商的经济权利)的同时,更多地维护生活和居住的人们的环境权利。总体上来说,一个小区多建出来的住房是属于开发商或者(售出后是)业主的,而一个小区保存下来的绿树,却不只属于开发商和业主,也为整个城市分享,这是树和绿地本身的性质与价值决定的,一种溢出的价值和整体的价值,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的价值。在这个层面上,翠堤春晓社区“和树绑在一起”的护树事件,超出了小区之内具体的利益格局。这是树决定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决定的。(《新京报》社论,2004年7月13日)



  评论二:



  谁有权决定小区绿地的最终命运



  王海



  从《新京报》上看到翠堤春晓小区的业主将自己与树捆绑在一起保护绿地的行动,笔者为业主们的做法感到高兴。



  作为业主,先要清楚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不仅仅是屋内的使用面积,还有整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小区地面上的所有附着物(矿产归国有)。小区红线之内都是业主的私有财产,一部分属于专有财产,就是业主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户门内的部分;另一部分是红线之内户门之外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表明,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共有财产已同时转移给了新业主。



  小区的共有财产主要包括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还包括购房人交纳的2%的房屋维修基金和小区共有财产的收益。这些配套设施等共有财产是主体建筑的附属品,是政府规划的强制配套,不能出售,归全体业主所有,产生的收益按住宅面积比率分摊。像翠堤春晓小区遇到的情况,绿地是全体业主的,有关部门允许开发商在上面盖房是不对的。业主们不仅可以通过自绑于树上的方式维权,更可以通过对有关部门的诉讼维权。另外,共有财产不能出售,也不能由谁长期占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法规精神,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应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也就是说,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对小区共有财产包括绿地最终命运的处置权。(《新京报》,2004年7月15日)


案例讨论

  1、价值层面的评论,是不是都要在事实问题没有争议的基础上进行?


  2、在相互冲突矛盾的价值之间作出价值判断,是否意味着作者必然站在其中一种价值一边,而不可能是客观中立的立场?


  3、第二篇评论中有没有价值性因素或价值判断?如果有的话,这种价值判断文章中事实判断的关系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上面是同一事件引发的两篇评论,第一篇的论点主要是价值判断,因为这篇批评首先通过揭示这一新闻事件中的价值冲突,展示了当代中国社会多元并立的价值。其次它明确肯定了其中的一种价值,即人们在城市中与自然接近的和谐人居的价值。同时它也诉求政府和社会对这种价值予以支持。



  应该注意到,在第一篇文章中表达价值的词汇和提示价值冲突、进行价值的比较的语句一直贯穿文章的始终。居民的生活意愿与开发商的资本增值意愿就不是同的价值。其中“意愿”就是表达价值的词汇。此外,“值得”、“应该”等词一般也都属于“价值词”--表达价值判断。



  一个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意愿,是因为他们的价值观不同。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就是一个多元价值的社会。这种社会发生的矛盾,往往是价值的矛盾。因此,新闻评论介入这种矛盾,也难免是价值层面上的介入。不同的价值,很难相互压倒、消除。一种价值,即使占有多数优势,也不能够和应该排除其他的价值。但是,这不意味着在具体的问题上不能进行价值的比较、判断和推理。也不可能把所有价值问题,都还原为事实问题。在价值问题上进行比较、推理的一般原则是:那些派生的价值、个别的价值,服从于基本性的、普遍的价值。这原则在环境问题上就很典型:因为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而且就目前而言,它也是我们人类社会十分脆弱的价值,因此更值得保持和价值。所以,环境的价值,往往优先于其他价值,比如经济增长的价值。立法和行政也都体会了这种环保优先的环境?。而且这已经为社会普遍接受。第一篇评论涉及的两组人群,居民和开发商,他们在民事权利上是平等的,没有谁高谁低,而且他们之间的冲突表现上也是私人利益的冲突,他们冲突中的不同价值是可以比较的,其中一种价值比另一种价值更基本更普遍--这正是环境的价值。这篇评论,就是超越具体人群的利益冲突而在社会的价值层面上进行判断的。它揭示出的是:“小区保存下来的绿树,却不只属于开发商和业主,也为整个城市分享,这是树和绿地本身的性质与价值决定的,一种溢出的价值和整体的价值,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的价值。”。而政府,在公共利益问题上,是应该有价值倾向的。



  第二篇的论点则是事实判断。其标题中提出的问题“谁有权决定小区绿地的最终命运”,就是一个事实问题,也只能由事实来回答--因为权利问题是事实问题。而这个事实的根据,就是文中所列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只有法律才能确认权利。



  如果说,前一篇比较强烈地表现了情感、意愿的主观诉求的色彩,那么,第二条则是通过法条的开示和解释,客观、具体地给出了一个问题的答案。由此可见,对同一新闻事件,评论的论点可以在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这两个不同层面上建立,评论的风格也因此有所不同。比如,如果比较一下两篇文章的语言的话,第二篇事实判断的评论比第一篇价值判断的评论所使用的语言更为客观中立,语气也更为确定。